第二十四条

有效

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以绿化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