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以绿化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