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有效鼓励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紧急救助;(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四)慈善公益活动;(五)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