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倡下列行为:

(一)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三)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四)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

(五)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低碳出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六)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七)文明上网,阳光跟帖,理性发言,传播正能量;

(八)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十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光盘行动”、餐后剩余食物打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提示或者劝导;

(十二)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

(十三)文明如厕,及时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

(十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十五)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弘扬尊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勤俭持家等家庭美德;

(十六)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弘扬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良好风尚;

(十七)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自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

(十八)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