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