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