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