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