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或者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