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九条有效加强原蚕种繁育体系的建设,确保推广品种的优良特性。育种单位应当负责自育品种原原母种的保纯繁殖,提供生产部门定期更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