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蚕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省设立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蚕品种的审定。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委员,由省蚕种机构从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单位的专家中聘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