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家蚕品种的选育,由省蚕种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家蚕品种选育应当从本省自然条件出发,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培育出优质、高产、高效的蚕品种。育种单位提供新蚕品种时,应当提供品种性状及饲养技术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