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凡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应当经过检疫、隔离试养,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应当按国家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