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吊销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