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没收蚕种,就地销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