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没收蚕种,就地销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