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的,没收违法生产的蚕种及其收入,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制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蚕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