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