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