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