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凡生产经营的蚕种应当保证质量。因蚕种质量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科研、教学单位寄送试验用蚕种,凭本单位的证明办理寄送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