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凡生产经营的蚕种,应当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卵量、生产年季、批次、有效期限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