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第十八条有效原蚕种的繁殖生产,由省蚕种机构指定有条件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按省统一计划繁殖生产。未经指定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原蚕种的繁殖。原种生产单位对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发放原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