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十四条有效经审定合格的家蚕新品种,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新蚕品种繁殖技术的专利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