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十三条有效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终止推广的建议,并由省蚕种机构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