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十二条有效经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不得更改。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的蚕品种,不得生产、推广和宣传。育种单位选育的新蚕品种,需要在省内试繁、试养的,按照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