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十一条有效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由省蚕种机构公布。各地在利用经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时,应当经区域性试验和论证;经试验和论证可行的,由省蚕种机构统一组织生产和推广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