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八条有效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二)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区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