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