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