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