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质量监测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定期进行抽测,并公布结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