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定期报告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

(四)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五)协助调查、处理保护区内各类违法事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