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