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类型、范围、界线等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报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