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十一条有效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必要时还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其范围和界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