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必要时还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其范围和界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