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九条已废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出让地块允许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完成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