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一级资质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二)二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或者分期项目每期规模不超过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三)三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或者分期项目每期规模不超过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四)四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或者分期项目每期规模不超过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五)暂定资质开发单个项目或者分期项目每期规模不得超过资质证书标注规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