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