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已废止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