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

(二)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

(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