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城市道路架(增)设管线设施;

(二)擅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

(三)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悬挂横幅和广告牌等;

(四)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识、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