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特种设备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众参与监督,及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