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