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