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出借未经许可生产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出借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