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出借未经许可生产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出借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