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保持充装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充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