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保持充装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充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