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