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四)接到投诉或者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