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四)接到投诉或者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