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