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并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