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收到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应当纳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