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三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实施检验、检测的日期;自现场检验、检测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