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